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8执异95号
何华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小艺、曹其飞、马葵芬、曹嘉欣、曹嘉和、曹嘉妮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何华生、东莞市志洋化妆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2)粤0118执10430号]中,申请人曹小艺、曹其飞、马葵芬、曹嘉欣、曹嘉和、曹嘉妮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追加张志红为该案被执行人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经审查,本院于2024年5月8日作出(2024)粤0118执异9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张志红为(2022)粤0118执10430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张志红对东莞市志洋化妆品有限公司在该案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现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