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8执异173号
广州腾顺服装有限公司、张耀新、彭付娥、李丽艳、李玉艳、李皇安: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增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州腾顺服装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案号:(2020)粤0118执7680号]一案中,增城人社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追加第三人李丽艳、李玉艳、李皇安为该案被执行人。经审查,本院于2024年5月6日作出(2024)粤0118执异17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追加李丽艳为(2020)粤0118执7680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李丽艳应对(2019)粤7101行审12173号行政裁定书确定广州腾顺服装有限公司的债务在其未依法缴纳出资人民币22.22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追加李玉艳为(2020)粤0118执7680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李玉艳应对(2019)粤7101行审12173号行政裁定书确定广州腾顺服装有限公司的债务在其未依法缴纳出资人民币16.67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追加李皇安为(2020)粤0118执7680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李皇安应对(2019)粤7101行审12173号行政裁定书确定广州腾顺服装有限公司的债务在其未依法缴纳出资人民币11.11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因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现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