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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0118执恢860号申请执行人李己华与被执行人广州市正鑫服装有限公司、李菊华、胡雪梅、钟丽清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发布时间:2024-05-27 17:15:23】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18执恢860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己华与被执行人广州市正鑫服装有限公司、李菊华、胡雪梅、钟丽清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认的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执行到位胡雪梅6546元、钟丽清8369元、李菊华41009元,合计55924元。依据(2022)粤0118执异370号执行裁定书,李菊华、胡雪梅、钟丽清作为股东分别在未缴出资100万范围内对广州市正鑫服装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故本院认为上述执行款属于广州市正鑫服装有限公司财产。

    现对执行款作出(2022)粤0118执恢860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如下:被执行人广州市正鑫服装有限公司涉及拖欠工人工资的案件,应当优先受偿。经核算,上述案件的未结工人工资共计83717元,由此可得出分配率:55924元÷83717≈0.6680124,为此各个债权人可分配金额详细如下:1、(2022)粤0118执恢859号,谭凤渊实际分配到金额21376元;2、(2022)粤0118执恢860号,李己华实际分配到金额29738元;3、(2022)粤0118执1177号,卢龙锋实际分配到金额4810元;4、(2024)粤0118执恢337号,广州一线牵纸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为一般债权执行案件,没有剩余款项可供分配。本分配未能足额清偿全权债权,迟延履行利息不作分配,普通债权未能分配

    由于你(单位)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上述分配方案。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可联系本院领取财产分配方案,逾期视为送达。如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不提出,本院按分配方案进行案款发放。领取方式: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荔城大道269-1号 联系人:关慧怡、张助理 020-82123195、82123099、82123259。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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