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8执2308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小兰、廖文茵、廖文杰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乌石村中宁股份经济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廖文杰因个人原因委托第三人廖国华收取本案执行款项,现依法做出公告,本案涉及各方如有异议,请于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如无异议,本案申请执行人廖文杰应收款项将发放至监护人廖国华名下银行账户。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