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宝军:
本院受理的广州市泽尼诗服装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宝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56944元及利息 (以456944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的1.5倍,后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现定于2024年7月17日10时30分在广州市增城区新塘人民法庭(地址: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沙浦广场旁)公开开庭审理,请依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