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8民初3814号原告刘照铭和被告卢锦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5-28 15:35:52】 【稿件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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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锦辉:
原告刘照铭和被告卢锦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18民初38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卢锦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刘照铭退还459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欠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刘照铭已预交50元),由被告卢锦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新塘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