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8民初5443号
陈金龙:
本院受理原告马春锋诉被告陈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22892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1月23日为3443.67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暂合计为26335.67元]、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8月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三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