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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粤0118民初5443号马春锋与陈金龙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5-29 10:28:11】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18民初5443

    陈金龙:

    本院受理原告马春锋诉被告陈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22892元为基数,自20228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31123日为3443.67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暂合计为26335.67]、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861430分在本院第三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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