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8民初2602号原告谢曙光与被告彭智威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时间:2024-05-29 17:32:07】 【稿件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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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8民初2602号
彭智威:
本院受理原告谢曙光与被告彭智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8民初2602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彭智威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谢曙光返还借款12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利息及逾期利息均以120000元为基数,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利息自2023年1月15日计至2023年5月15日;逾期利息自2023年5月16日起计至付清款日止;且利息和逾期利息的总和以50000元为限);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件受理费3838元,由被告彭智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