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18执228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慧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认的义务,本院依法拍卖抵押物即被执行人李慧妍名下位于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水新四街15号301房(附带位于千鹤街99号地下车库B区负一层589号及592号两车位的使用)的房产,拍卖变现1451249元。现对执行款作出(2023)粤0118执2281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如下:1.(2021)粤0118执632号案件,收取受理费30632元;2.(2023)粤0118执2281号案件,收取拍卖辅助费14512.49元,执行费16196元,受理费8565元,分配抵押权人即本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案款1352543.51元。本分配未能足额清偿全权债权,迟延履行利息不作分配,普通债权未能分配。由于你(单位)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上述分配方案。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可联系本院领取财产分配方案,逾期视为送达。如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不提出,本院按分配方案进行案款发放。领取方式: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荔城大道269-1号 联系人关慧怡、汤奇锋 02082123125、82123195、82123099。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