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8民初824号
黄鑫:
本院受理原告黄杰文诉被告黄鑫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8民初8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黄鑫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黄杰文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及误工费损失共计4995元;二、驳回原告黄杰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黄杰文负担65元,被告黄鑫负担13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你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