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执行人杨汉权与被执行人阮翠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118民初 77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以(2023)粤0118执107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阮翠梨向保利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的位于增城区新塘镇东江湾大道1号之一地下车库负一层654房【不动产权证号: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10080300号]的不动产,现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上述财产以61596元作为拍卖保留价进行第二次网络拍卖处理。最终,由竞买人吴辉纳在网络拍卖中以61596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阮翠梨向保利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的位于增城区新塘镇东江湾大道1号之一地下车库负一层654房的预告登记。
二、强制注销被执行人阮翠梨向保利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的位于增城区新塘镇东江湾大道1号之一地下车库负一层654房的预告登记。
三、被执行人阮翠梨向保利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的位于增城区新塘镇东江湾大道1号之一地下车库负一层654房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吴辉纳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书送达给吴辉纳时起转移。
五、买受人吴辉纳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联系人:陈法官、廖助理
电话:020-82123258,020-82123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