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8民初3045号广州市创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蒋锡沦与黄志祥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5-29 17:47:20】 【稿件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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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8民初3045号
黄志祥:
原告广州市创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蒋锡沦与被告黄志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购车款428560元及利息(以428560元为基数,从2022年4月25日起,按千分之五/天,计算至款项付清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25068.41元);2、判决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以上合计:人民币453628.41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7月17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