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8民初3816号原告广州市增城阳晁制衣厂与被告粟俊均加工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5-31 09:27:19】 【稿件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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粟俊均:
原告广州市增城阳晁制衣厂与被告粟俊均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18民初38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粟俊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增城阳晁制衣厂支付加工款76500元及利息(以765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2年5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并加计50%的标准即年利率5.55%自2022年6月13日起计付至付清款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欠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67元(原告广州市增城阳晁制衣厂已预交1867元),由被告粟俊均负担,并由被告粟俊均在履行本判决给付义务时一并向原告广州市增城阳晁制衣厂迳付。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新塘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