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8民初14101号原告秦启国与被告谭泽辉合伙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5-31 11:57:06】 【稿件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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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18民初14101号
谭泽辉:
本院受理原告秦启国与被告谭泽辉合伙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18民初141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秦启国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7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秦启国负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新塘法庭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取的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出上诉的,上述民事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