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8民诉前调166号
黄阳正: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增城辉城装修材料经营部诉被告黄阳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先行调解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1、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2147元及利息(利息以货款 12147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付清之日)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7月2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新塘法庭(地址: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沙埔广场旁)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