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8民初1377号原告广州市鑫瑞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思洪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6-03 11:33:45】 【稿件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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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思洪: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鑫瑞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思洪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8民初13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被告吴思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鑫瑞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6357.5元及逾期利息(以货款46357.5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3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新塘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