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粤0118执恢509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期诺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增城市派潭富高石场、广州市增城区派潭镇榕树吓村民委员会、增城市派潭镇富力土石方机械工程队、潘红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增法民二初字第1710号民事判决履行义务,本院依法网络拍卖被执行人潘红妹名下的位于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岗前路3号金叶大厦南座603房的不动产,经拍卖取得变现款共计558240元。因(2004)增法民二初字第17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潘红妹对拍卖变现款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故潘红妹对本案申请执行人广州期诺贸易有限公司承担279120元的赔偿责任。另,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潘红妹银行账户7431元,执行到位款项共计565671元。因被执行人潘红妹涉及多宗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对上述拍卖变现款中涉被执行人潘红妹进行分配,具体分配方案如下:
一、执行款分配原则及顺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的规定,本院确定分配顺序如下:
第一顺序债权:受理费(仲裁费)、执行费、财产保全费用、评估费、辅拍费;
第二顺序债权:抵押债权及利息;
第三顺序债权:普通债权(按照普通债权数额按申请执行时的执行标的占全部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二、参与分配债权案件执行款分配具体情况及有关说明
1.第一顺序债权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优先支付所有分配案件的受理费1900元、执行费101765元、财产保全费0元和辅拍费5582.4元,合计109247.4元。
序号 |
案 号 |
申请执行人 |
受理费或仲裁费 |
执行费 |
财产保全费 |
1 |
执恢案号:(2021)粤0118执恢735号,首执案号:(2006)增法执字第1969号 |
执恢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三乾投资有限公司,首执申请执行人增城市荔新农村信用合作社 |
0 |
76968 |
0 |
2 |
执恢案号:(2020)粤0118执恢509号,首执案号:(2005)增法执字第2585号 |
执恢申请执行人广州期诺贸易有限公司,首执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增城市支行 |
0 |
23397 |
0 |
3 |
(2009)增法执字第2099号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支公司 |
1900 |
1400 |
0 |
4 |
(2006)增法执字第1970号 |
增城市荔新农村信用合作社 |
0 |
0 |
0 |
|
辅拍费5582.4元 |
|
|
|
|
|
合计(单位:元) |
109247.4 |
1900 |
101765 |
0 |
执行到位款565671元在扣除第一顺序债权109247.4元后,剩余案款456423.6元至第二顺序债权中分配。
2.第二顺序债权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没有抵押债权。
3.第三顺序债权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因剩余案款456423.6元不足清偿余下债权,该顺序债权分配如下:
序号 |
案 号 |
申请执行人 |
申请执行时的执行标的 |
占比率(%) |
获分配数额(单位:元) |
1 |
执恢案号:(2021)粤0118执恢735号,首执案号:(2006)增法执字第1969号 |
执恢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三乾投资有限公司,首执申请执行人增城市荔新农村信用合作社 |
9913695.00 |
0.771731238 |
352236.35 |
2 |
执恢案号:(2020)粤0118执恢509号,首执案号:(2005)增法执字第2585号 |
执恢申请执行人广州期诺贸易有限公司,首执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增城市支行 |
2099650.02 |
0.163447182 |
74601.15 |
3 |
(2009)增法执字第2099号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支公司 |
99693 |
0.007760598 |
3542.12 |
4 |
(2006)增法执字第1970号 |
增城市荔新农村信用合作社 |
733008 |
0.057060982 |
26043.98 |
|
合计(单位:元) |
|
12846046.02 |
|
456423.6 |
备注:在没有新增债权人(申请执行人)的前提下,若后期有新增案款,均按上述占比率直接分配案款。
三、权利告知
各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没有异议的按此方案执行。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联系人:陈法官、廖助理
电话:020-82123258,020-82123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