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8民初3458号民事判决书-原告翁爱英、被告李国成、广东添誉实业有限公司、添裕资本运营(广州)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6-03 17:34:50】 【稿件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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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118民初3458号
李国成、广东添誉实业有限公司、
添裕资本运营(广州)有限公司:
原告翁爱英诉被告李国成、广东添誉实业有限公司、添裕资本运营(广州)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18民初34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国成已向原告翁爱英支付的198000元押金由原告翁爱英没收;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被告李国成、广东添誉实业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翁爱英支付欠付的租金146903.23元及违约金(其中2023年3月租金违约金,以66000元为本金,自2023年3月13日起计算、4月租金违约金,以66000元为本金,自2023年4月13日起计算、5月租金违约金,以14903.23元为本金,自2023年5月7日起计算,均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添裕资本运营(广州)有限公司就被告广东添誉实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二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翁爱英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519.15元,保全费2260元,由被告李国成、广东添誉实业有限公司、添裕资本运营(广州)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李国成、广东添誉实业有限公司、添裕资本运营(广州)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述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