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8民初4643号增城市果菜北运公司与增城市经济协作服务中心、增城县石滩经济发展总公司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
增城市经济协作服务中心、增城县石滩经济发展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增城市果菜北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8月1日9时15分在本院二十一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诉讼请求判令:1.二被告以货币方式对原告补缴出资款499371.19元,并支付自2023年8月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资金占用损失;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六月三日
联系人:叶雨 020-82123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