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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粤0118民初4643号增城市果菜北运公司与增城市经济协作服务中心、增城县石滩经济发展总公司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03 19:53:47】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2024)粤0118民初4643号增城市果菜北运公司与增城市经济协作服务中心、增城县石滩经济发展总公司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

     

    增城市经济协作服务中心、增城县石滩经济发展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增城市果菜北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81915分在本院二十一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诉讼请求判令:1.二被告以货币方式对原告补缴出资款499371.19元,并支付自20238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资金占用损失;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特此公告。

    ○二四年六月三日

     

    联系人:叶雨  020-8212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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