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8执异134号
广州之也建筑空间设计有限公司、吴剑波、梁国梓:
关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小英与被执行人广州之也建筑空间设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0118执7142号]的过程中,刘小英向本院申请追加吴剑波、梁国梓为该案的被执行人。经审查,本院于2024年5月9日作出(2024)粤0118执异13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追加第三人吴剑波为(2023)粤0118执7142号案的被执行人,吴剑波在未缴纳出资人民币90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广州之也建筑空间设计有限公司在该案的债务承担责任;
二、追加第三人梁国梓为(2023)粤0118执7142号案的被执行人,梁国梓在未缴纳出资人民币10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广州之也建筑空间设计有限公司在该案的债务承担责任;
上述第三人的承责范围以1000万元为限。
因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现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荔城大道269-1号。
联系人:周法官、湛助理、邓助理(020-82123102、82123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