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8执异143号
广州博瑞机电有限公司、叶青山、陈伟忠、陈振星:
关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汉荣、陈华基与被执行人广州博瑞机电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0118执4265号]的过程中,陈汉荣、陈华基向本院申请追加叶青山、陈伟忠、陈振星为该案的被执行人。经审查,本院于2024年5月21日作出(2024)粤0118执异14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追加第三人陈伟忠为(2023)粤0118执4265号案的被执行人,陈伟忠在未缴纳出资人民币25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广州博瑞机电有限公司在该案的债务承担责任;
二、追加第三人叶青山为(2023)粤0118执4265号案的被执行人,叶青山在未缴纳出资人民币15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广州博瑞机电有限公司在该案的债务承担责任;
三、追加第三人陈振星为(2023)粤0118执4265号案的被执行人,陈振星在未缴纳出资人民币10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广州博瑞机电有限公司在该案的债务承担责任;
上述第三人的承责范围以500万元为限。
因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现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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