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返回首页
现在的时间是:
  • 党支部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
  • 加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 全力推动基层党组织全面进步全面过硬。
  •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 司法为民、公正司法。
  •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 严惩黑恶势力,维护社会稳定。
  • 坚决扫除黑恶势力,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 依法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营造安全稳定社会环境。
    公告送达
    您当前的位置是:首页 -> 法院公告 -> 公告送达

    (2024)粤0118执异143号陈汉荣、陈华基与广州博瑞机电有限公司与叶青山、陈伟忠、陈振星劳务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5-31 11:44:23】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18执异143

    广州博瑞机电有限公司、叶青山、陈伟忠、陈振星

    关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汉荣、陈华基与被执行人广州博瑞机电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0118执4265号]的过程中,陈汉荣、陈华基向本院申请追加叶青山、陈伟忠、陈振星为该案的被执行人。经审查,本院于2024年5月21日作出(2024)粤0118执异14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追加第三人陈伟忠(2023)粤0118执4265号案的被执行人,陈伟忠在未缴纳出资人民币25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广州博瑞机电有限公司在该案的债务承担责任

    二、追加第三人叶青山(2023)粤0118执4265号案的被执行人,叶青山在未缴纳出资人民币15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广州博瑞机电有限公司在该案的债务承担责任

       三、追加第三人陈振星(2023)粤0118执4265号案的被执行人,陈振星在未缴纳出资人民币10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广州博瑞机电有限公司在该案的债务承担责任

    上述第三人的承责范围以500万元为限。

    因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现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〇二三十一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荔城大道269-1号。

    联系人:周法官、湛助理、邓助理(020-82123102、82123111)。


    关于我们|加入收藏|设为首页|联系我们
    粤ICP备08008651号-1 @Copyright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