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8执异144号
广州畅暻利贸易有限公司、黄耀辉、黄进瑜:
关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莞宝丽美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州畅暻利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0118执7555号]的过程中,东莞宝丽美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黄耀辉、黄进瑜为该案的被执行人。经审查,本院于2024年5月21日作出(2024)粤0118执异14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追加第三人黄耀辉为(2023)粤0118执7555号案的被执行人,黄耀辉对被执行人广州畅暻利贸易有限公司在该案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追加第三人黄进瑜为(2023)粤0118执7555号案的被执行人,黄进瑜对被执行人广州畅暻利贸易有限公司在该案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现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荔城大道269-1号。
联系人:周法官、湛助理、邓助理(020-82123102、82123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