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8执异159号
增城市万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张迎欢、叶兆新、叶艺斌、叶艺姗、叶艺坚:
关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穗鑫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增城市万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张迎欢、叶兆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2023)粤0118执恢378号],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追加叶艺斌、叶艺姗、叶艺坚为该案的被执行人。经审查,本院于2024年5月27日作出(2024)粤0118执异15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变更第三人叶艺斌、叶艺姗、叶艺坚为本院(2023)粤0118执恢378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二、第三人叶艺斌、叶艺姗、叶艺坚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在继承叶兆新遗产范围内对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因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现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荔城大道269-1号。
联系人:周法官、湛助理、邓助理(020-82123102、82123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