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8执异161号
荔城益民建材综合商店、姚海良、康桂源、姚汉文、姚小文:
关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锐森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荔城益民建材综合商店、姚海良、康桂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23)粤0118执恢119号〕,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追加姚汉文、姚小文为该案的被执行人。经审查,本院于2024年5月27日作出(2024)粤0118执异16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变更第三人姚汉文、姚小文为本院(2023)粤0118执恢11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二、第三人姚汉文、姚小文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在继承姚海良遗产范围内对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因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现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荔城大道269-1号。
联系人:周法官、湛助理、邓助理(020-82123102、82123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