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8执异168号
广州创科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同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创科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0118执7160号]的过程中,广州市同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广州市粤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乐贤投资有限公司为该案的被执行人。经审查,本院于2024年5月21日作出(2024)粤0118执异16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追加第三人广州市粤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为(2023)粤0118执7160号案的被执行人,广州市粤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未缴纳出资人民币72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广州创科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在该案的债务承担责任;
二、追加第三人广州市乐贤投资有限公司为(2023)粤0118执7160号案的被执行人,广州市乐贤投资有限公司在未缴纳出资人民币8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广州创科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在该案的债务承担责任;
上述第三人的承责范围以800万元为限。
因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现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荔城大道269-1号。
联系人:周法官、湛助理、邓助理(020-82123102、82123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