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8执异238号
广州铭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关飞、张洪丹:
关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嘉恒、彭剑辉与被执行人广州铭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0118执7320号]的过程中,曾嘉恒、彭剑辉向本院申请追加关飞、张洪丹为该案的被执行人。经审查,本院于2024年5月21日作出(2024)粤0118执异23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追加第三人关飞为(2023)粤0118执7320号案的被执行人,关飞在未缴纳出资人民币864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广州铭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该案的债务承担责任;
二、追加第三人张洪丹为(2023)粤0118执7320号案的被执行人,张洪丹在未缴纳出资人民币216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广州铭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该案的债务承担责任;
上述第三人的承责范围以1080万元为限。
因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现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荔城大道269-1号。
联系人:周法官、湛助理、邓助理(020-82123102、82123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