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8执异339号
陈省伦:
关于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蓝泉清申请执行被保全人李雪光、李雪桃、肖金钱、陈省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李雪光、李雪桃、肖金钱对本院冻结其银行账户、微信财付通账户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在异议审查期间,被保全人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的申请。经审查,本院于2024年5月27日作出(2024)粤0118执异33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李雪光、李雪桃、肖金钱撤回本案的异议申请。
因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现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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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周法官、湛助理、邓助理(020-82123102、82123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