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8民初583号林海房诉刘乐康、广州市江濠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支公司、候圣亮、陈叔胜及第三人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发布时间:2024-06-05 16:24:30】 【稿件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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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8民初583号
刘乐康、候圣亮:
本院受理原告林海房诉被告刘乐康、广州市江濠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支公司、候圣亮、陈叔胜及第三人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决刘乐康、广州市江濠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支公司、候圣亮向原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费用合计587913.93元。其中,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责任限额内优先赔偿,不足部分由刘乐康、广州市江濠物流有限公司、候圣亮承担。2、本案诉讼费用(含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由刘乐康、广州市江濠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支公司、候圣亮承担。3、请求判决陈叔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追加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7月30日9时15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