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8民初4369号王升根与梁德文、王达威、何健源劳务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6-05 18:05:17】 【稿件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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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8民初4369号
王达威:
本院受理的王升根诉梁德文、王达威、何健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裁定书内容:小额转普通程序。起诉状诉求:一、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22637.55元及利息(计至还清之日);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次日起的15日内,本案现定于2024年7月25日9时30分整在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小楼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依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