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8粤0118民初2976号林晓云与何碧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05 18:56:24】 【稿件来源:】 【作者:】
【
关闭】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8民初2976号
何碧辉:
原告林晓云与被告何碧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8民初29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何碧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林晓云退还定金3800元及违约金(以380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8日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林晓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何碧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
联系人:伍银弟
联系电话:82123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