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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18执4112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国凤与被执行人温国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14 09:37:18】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公

                                                 (2019)粤0118执4112号

     

    温淦钊:

    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李国凤与被执行人温国生(男,身份证 号码:440183198910011353,住址: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仙村下境村岗尾街二巷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9)粤0118执4112号】,执行依据是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118民初905号民事判决,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核查,被执行人温国生于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下境村巷美第四股份经济合作社应收分红款已发放至你名下广州农商银行110322010100032193账户,其中2019年1月分红款1500元、2020年10月分红款1200元、2022年9月分红款10000元,共12700元。本院据此冻结并划拨上述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700元至本院银行帐户。如对法院的强制措施有异议,请在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逾期未提出的,本院将所查控款项作为被执行人财产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特此公告

    联系人:满华英

    联系电话:020-82123096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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