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18执5402号
刘文颜及房屋使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文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粤0118民初326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文颜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处置被执行人刘文颜名下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解放北路122号4栋1007房的房产。
经现场勘查,上述房产内存放有物品等杂物。
本院依法对房产进行清场拍卖,鉴于上述房产内存放有物品,本院至今无法联系刘文颜进行清理,现通知被执行人及房产使用人在本公告告知之日起7日内清理上述房产内所有物品。逾期未清理的,视为遗弃物处理,因此造成物品损失的风险由被执行人及房产居住人承担。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荔城大道269-1号法院执行局631室
经办人:关慧怡 电话:020-82123259、82123195、82123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