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8民初3070号 广州市东汇置业有限公司与郝运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26 10:26:52】 【稿件来源:】 【作者:】
【
关闭】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118民初3070号
郝运丽:
本院受理广州市东汇置业有限公司与郝运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18民初30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郝运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东汇置业有限公司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0月18日期间的租金47578.8元及违约金(以欠付租金47578.8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之日);二、被告郝运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东汇置业有限公司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0月18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13473.3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欠付费用13473.3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之日);三、被告郝运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东汇置业有限公司支付2022年4月至2022年7月的电费746.76元(含电力损耗费97.23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欠付费用746.76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之日);四、驳回原告广州市东汇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64元,由被告郝运丽负担(被告郝运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述受理费)。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余蓓蓓 刘昱辰 82123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