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8民初1286号原告广州市增城区雄英汇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基志租赁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5-30 16:44:52】 【稿件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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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8民1286号
蔡基志: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增城区雄英汇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基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8民初1286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蔡基志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增城区雄英汇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维修费260元;二、被告蔡基志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增城区雄英汇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取车费用439元。三、被告蔡基志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增城区雄英汇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52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蔡基志迳付给原告广州市增城区雄英汇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