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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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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天花板漏水 楼上住户被判赔偿约1.43万

    【发布时间:2017-04-26 10:45:10】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金羊网4月26日讯 记者董柳,通讯员刘川、陈泳妮报道:正所谓“远亲不如近邻”,邻里本应和睦共处,但同住一栋楼的楼上楼下两住户却对簿公堂。记者今天(25日)从广州市增城区法院获悉,该院近日一审此案,判决被告刘某赔偿原告约1.43万元的房屋维修费。

    2013年7月,原告李某入住新房,该房屋是二手房,一手业主于2008年3月收楼。李某和被告刘某是上下楼的邻居关系,李某住在刘某楼下。入住不久,李某发现房屋大厅天花板及阳台天花板漏水,认为住在其楼上的刘某和房地产开发商公司应共同承担其房屋的漏水责任,但三方多次调解不成,李某向增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某、该房地产开发商公司赔偿房屋维修费用约1.43万元。

    庭审中,李某坚称被告刘某与负责整栋楼房承建的房地产开发商公司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后经鉴定,证明李某家漏水是因为刘某家的给水系统管道出现渗漏。

    被告刘某辩称其房屋未重新装修,且客厅与阳台长期干燥通风,不可能造成李某家的客厅与阳台漏水。其次,小区每年维修顶楼以解决漏水的事频繁发生,称这与开发商建筑质量有关。

    被告房地产开发商公司辩称李某及刘某的房屋均已过5年的屋面防水保修期,且在保修期间,李某家并没有出现其所说的漏水问题,因此不应承担维修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房地产开发商公司是两涉案房屋的开发商,根据该房地产开发商公司分别与一手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约定,屋面防水保修期限为5年。两涉案房屋的一手业主分别于2008年2月和2008年3月办理了收楼手续,而李某于2013年7月入住后,房屋出现渗水情形,该房地产开发商公司抗辩两涉案房屋已超过屋面防水及管道渗漏的保修期限,不承担保修责任,证据充分,法院予以采纳。

    李某住在刘某楼下,关于李某家漏水问题,根据相关鉴定结论,是因为刘某家的给水系统管道渗漏,因此,刘某应对其房屋的给水系统管道渗漏承担维修责任。刘某家的给水系统管道渗漏导致李某房屋损坏,造成了维修费用损失约1.43万元,有某建筑结构技术公司作出鉴定为证,法院予以采信。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刘某修复其房屋给水系统的管道渗漏问题并赔偿原告李某房屋的维修费约1.43万元。判决后,被告刘某不服上诉,后经广州中院审理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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