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返回首页
现在的时间是:
  • 党支部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
  • 加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 全力推动基层党组织全面进步全面过硬。
  •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 司法为民、公正司法。
  •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 严惩黑恶势力,维护社会稳定。
  • 坚决扫除黑恶势力,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 依法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营造安全稳定社会环境。
    法官析案
    您当前的位置是:首页 -> 法制宣传 -> 法官析案

    增城法院对一虚假陈述当事人罚款一万元

    【发布时间:2019-04-09 09:05:18】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民事诉讼活动中的当事人为了一己私利,往往会在法庭上说大话、作伪证,这既可能损害诚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近日,增城法院在审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对被告包某分在法庭上虚假陈述的行为进行了处理,作出罚款一万元的决定。

     

    案情回顾

    被告张某、包某分共同承租某车间合作经营服装加工厂,期间向某科技化工公司购入染料、天拿水等化工用品,截至20178月双方停止交易,两被告尚欠原告某科技化工公司货款七万五千多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双方因货款问题产生争议,曾到增城区公安分局某派出所报案解决纠纷。某科技化工公司为追回货款,张某及包某分告上法庭。

    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诉称李某、颜某和龙某三人是被告的员工,且原告的举证材料中含该三人签名的送货单,但被告包某分否认与李某、颜某和龙某三人存在关系,称不认识该三人,也不承认这三个人在原告某科技化工公司送货单上的签字。庭后,原告律师申请调取了被告包某分在派出所做的询问笔录,证实包某分在笔录中已经确认过李某、颜某和龙某等人在送货单签字的事实,并且签收货单不需要包某分本人授权。

     

    裁判结果

    法官根据已有证据认定张某、包某分的欠款情况,支持了原告化工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张某及包某分承担还款和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此外,增城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包某分在向法院保证陈述真实的情况下坚持声称并不认识颜某、龙某,该行为系向法院作出虚假陈述。案件所涉及送货单系原告主张债权的重要凭证,属于认定事实的重要证据,被告企图通过否认重要证据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妨碍了法院对案件的正常审理。因此,增城法院对包某分发出了罚款决定书,依法处罚其不诚信的诉讼行为。包某分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复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驳回包某分复议申请,维持原处罚决定。

     

    警示

    近年来,当事人为牟取不法利益罔顾法律,伪造、变造证据或故意隐瞒、歪曲事实等现象高发在合同纠纷、民间借贷案件中,呈不断上升的趋势。当事人的不实陈述严重影响了正常的诉讼秩序,妨碍法院做出正确的判决,对于此类行为,法律已有严格的规定和惩罚。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应当依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积极履行诉讼义务,对存在虚假陈述、虚假诉讼行为的,人民法院必将依法采取司法制裁或措施,让违法当事人企图落空的同时,还将让其付出法律代价。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我们|加入收藏|设为首页|联系我们
    粤ICP备08008651号-1 @Copyright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