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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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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5我们在行动▏出售三无产品,厂家、卖家一个都跑不了——增城法院公开宣判“电池肾宝能量源”系列案

    【发布时间:2019-04-09 09:06:47】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车主:有没有能让我们的汽车蓄电池延长寿命的产品?苦恼!

    卖家:有!这款电池肾宝能量源”产品不仅能延长蓄电池寿命,还能节油减排、增强动力,缩短充电时间等等功能,一种产品满足你多个需求!

    顾客纷纷购买,没想到使用后发电机易烧、更加耗油甚至出现汽车蓄电池亏电!

    生气!这不是欺骗人吗?于是16名购买此产品的顾客齐齐将生产商、销售商告上法庭。这是否构成欺诈?销售者、生产者如何承责?消费者的权益又该如何保护? 3.15消费者权益日,增城法院公开宣判了的这批系列案件,我们赶快来了解一下。

    案情介绍

    原告阿潘(化名)等16人在销售商某汽车公司处购买了某节能公司生产的名叫电池肾宝能量源的产品一台,价值人民币1200元。该产品仅有产品使用说明书,并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原告购买后装入车辆中使用一段时间后发现产品并没有宣传中描述的汽车节油5%-18%、尾气排放减少可达55%、延长蓄电池寿命2-4倍等功能,反而出现了汽车蓄电池亏电的情况。

    16名原告向销售商某汽车公司反映情况,汽车公司表示可以退货,但要先向生产商节能公司反映情况后,由生产商统一回收产品。销售者向多名消费者了解核实情况后向生产商反映,要求退货、赔偿,但生产商未派人处理。庭审中,销售者承认庭审中,销售者承认了其销售的涉案产品确实存在蓄电池亏电、烧坏电路等问题,其向生产商采购该产品时,除产品使用说明书和宣传册外,并未见到产品的合格证明和检验报告。多名原告在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未果后,将销售者汽车公司和生产商节能公司告上了法庭。本案审理过程中,生产商节能公司的原职员高某到庭接受询问,高某表示涉案产品是其代表节能公司向汽车公司销售的,其销售该产品时并未见到有第三方检验检测报告,仅有节能公司自己出具的合格证,对此其也询问过节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法定代表人未正面回复,仅让其按产品宣传册的内容进行推销即可。

    16名原告认为两被告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没有保证其产品具有宣传册的性能,构成欺诈,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益,故起诉要求被告节能公司退还货款1200元、赔偿损失3600元,并要求两被告(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销售商表示同意与生产者承担连带退回货款并支付三倍价款赔偿的责任。庭审中,16名原告提出,本案是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欺诈,销售商亦是受害者,故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法院要求原告明确销售者和生产者责任时,原告提出要求销售商汽车公司承担退还货款1200元的责任,生产者节能公司承担支付三倍价款即3600元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并要求销售者、生产者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结果

    经审理后,法院判决,被告汽车公司向16名原告退还货款1200元/台,被告节能公司向16名原告支付三倍价款赔偿即3600元/人,且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

       被告节能公司作为涉案产品的生产者,应当对生产产品的质量负责,即生产者应就产品已经质量检验合格,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承担先行举证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现涉案产品及包装上的标识并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被告节能公司和被告汽车公司亦未就此举证,应自负不利的法律后果,故涉案产品应认定存在质量缺陷。被告节能公司就涉案产品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汽车公司作为销售者,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应尽进货查验义务。然而,被告汽车公司在未核验生产许可、销售许可、产品合格证、检验证书等有关证照的前提下即对涉案产品进行销售,未尽进货查验义务,应认定为明知经营的商品不符合质量标准。同时,被告汽车公司在隐瞒涉案产品并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情况下,仍向消费者进行虚假宣传,声称该产品具有“汽车节油5%-18%、尾气排放减少可达55%、延长蓄电池寿命2-4倍”等功效,诱使消费者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以及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被告汽车公司作为销售者,依法应当承担退还货款并支付三倍价款的赔偿责任。

    因本案中,存在销售者欺诈和产品质量缺陷的竞合。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是不真正连带责任,即各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归于消灭。故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合法有据。值得指出的是,因涉案产品存在质量缺陷,生产者节能公司作为终局责任人,作为受害一方的消费者选择由销售者承担退货、生产者承担三倍价款赔偿,并互负连带责任,并无不当。对于销售者、生产者的内部责任追偿,可由销售者、生产者另行协商或诉讼处理。

    法官提醒

    近年来,虚假产品频出、欺诈消费者的事件屡次发生,这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引起各方的重视。

    对于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应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产品还应当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的使用性能存在瑕疵的,应当作出说明。最重要的是,产品应经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检验合格,出具检验报告和合格证明后方可销售

    对于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核验生产许可、销售许可、产品合格证、检验证书等有关证照,尽到进货查验义务后方可销售,否则极易被推定为明知产品质量瑕疵仍进行销售,构成欺诈,承担法定的赔偿责任。

    对于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应注意查看产品有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必要时可以向销售商核查产品的来源,尽量避免购买三无产品。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积极与生产者、销售者沟通协商、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提起诉讼,依法保障自己的合理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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