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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乱砍滥伐林木,严惩!——增城法院发布滥伐林木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9-04-09 09:12:47】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森林是珍贵的自然资源,对保护生态环境有着重要的作用,保护森林资源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习近平总书记说过,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为此,增城法院公布两则滥伐林木典型案例以案说法,警示众人乱砍滥伐林木必遭严惩。

    一、被告人陈某华等非法滥伐、运输、收购林木一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陈某华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7911日至16日雇请被告人廖某德砍伐位于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某村山上的桉树蓄积为90.639立方米。被告人黄某明知上述木材是滥伐的林木,仍将该木材非法运输到被告人陈某添经营的广州市某木业有限公司,共运输10车木材。被告人陈某添明知上述木材是滥伐的林木而非法收购,从中非法获利,收购的木材折合立木蓄积为83.4398立方米。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华、廖某德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森林法,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黄某明明知是滥伐的林木而予以运输,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木罪;被告人陈某添明知是滥伐的林木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四被告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三个月不等。

    【典型意义】林木除具有经济价值外,还具有涵养水源、防风固沙、调节气候以及为野生动物提供栖息场所等生态价值。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林业生态环境安全。根据《刑法》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或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均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滥伐林木者、非法运输者、非法购买者均受到法律的制裁。近年来,人们对盗伐、滥伐林木构成犯罪的认识逐年提高,但对于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林木同样构成犯罪缺乏相应认识。因此,我们不仅要从源头打击滥伐、盗伐林木犯罪,更要严格控制滥伐、盗伐林木的销售渠道,依法保护林业资源。

    二、潘某安、廖某德滥伐林木、妨害作证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潘某安(68岁)购买了位于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某村山顶处的桉树、南洋楹林木后,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未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658日擅自雇请廖某德(60岁)等工人在上述地点砍伐林木,雇请被告人李某文联系、接应运输木材车辆、给伐木工人订餐。经广州市增城区林业调查规划与资源资产评估中心鉴定,被砍伐树种是桉树、软阔(南洋楹),被砍伐林木面积0.2公顷(3亩),蓄积量26.909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潘某安、李某文为逃避法律追究,经商量后,于201667月份,以贿买的方法指使残疾人陈某成“顶包”承认滥伐林木的行为,并伪造了涉案林木的转让协议。20171222日、2018126日,被告人潘某安、李某文先后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潘某安认罪认罚,被告人李某文,自愿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某安、李某文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潘某安、李某文无视国家法律,贿买他人作伪证,其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两被告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不等。

    【典型意义】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这是一起滥伐林木罪和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的案件。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妨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现实生活中,部分滥伐林木被告人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心存侥幸,唆使他人,特别是残疾人、身患重病的人顶包罪行。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犯罪者终将难逃法网,切不可心存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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