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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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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遭公司盗用,六旬老人莫名“被就业”!法院判侵犯姓名权须赔偿!

    【发布时间:2020-04-29 06:34:37】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最近,年过六旬的谢某遇到了“怪事”,他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竟然“被就业”,导致他无法办理申请家庭特困人员手续。查清事实后,才知道竟是一公司盗用其姓名虚假报税所致,谢某遂以侵犯姓名权为由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近日,增城法院审结了这起侵犯姓名权案件。

    六旬老人莫名“被就业”,申请家庭特困人员待遇受阻

    谢某六十有余,其妻子也年迈体弱,两人无工作收入,无子女,生活拮据。20189月,原告谢某向村委会申请办理农村特困人员待遇以获取生活补助。但出乎意料的是,相关部门告知其于20184月至20188月期间在某建筑材料公司总共有收入17299元,因在公司有工资收入,无法办理农村特困人员的申报工作。谢某听到工作人员说自己有工资收入,表示惊讶万分,“我从来没有在某建筑材料公司工作过啊!而且我也从来没有收到过工资。”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难道是因为同名同姓导致出错了?

    姓名被盗用,老人追索赔偿未果诉至法院

    满肚子疑惑的谢某在民政局工作人员的帮助下,通过系统查询纳税凭证,终于查清了事实。原来,并非同名同姓惹的祸,而是自己的姓名、身份等信息被某建筑材料公司盗用,虚构其在该公司“上班”,每月“领取”工资3461元,并以他的姓名身份向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申报。

    谢某联系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温某询问姓名被盗用事宜,温某对该事实并未否认,并随后停止盗用某姓名的行为。之后,谢某多次联系温某要求其赔偿因盗用姓名无法办理农村特困人员待遇期间的损失,但双方协商不成。无奈之下,谢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判决结果

    经审理后,法院判决:被告某建筑材料公司赔偿原告谢某201810月至20197月本应享受而未享受的农村特困待遇损失一万余元。双方当事人并未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公民的姓名权。姓名权作为一种人格权,是一种非财产的损害,但与权利主体的财产权有一定联系,可能间接导致姓名权主体的财产损害。因此,自然人姓名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

    本案中,被告某建筑材料公司未经谢某同意或授权擅自以原告谢某姓名及身份信息向税务部门交纳个人所得税,侵害原告谢某姓名权,该行为导致原告谢某申请农村特困人员待遇未果,给原告谢某造成经济损失,被告某建筑材料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谢某于20189月申请农村特困人员待遇,因受被告某建筑材料公司侵害姓名权行为影响,直至20198月才开始享受生活补助,被告某建筑材料公司应赔偿谢某被耽搁时间段未享受的农村特困人员待遇损失。

    本案中,原告谢某的诉求为赔偿经济损失,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即企业合理的工资支出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为达到避税、偷漏税的目的,某些企业意图钻法律法规的空子,利用他人姓名身份等信息,增加“影子员工”,虚假发放工资,通过虚增工资支出总额,以获取更大的准予免征企业所得税额度的方式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他人姓名权,而且还违反税收征管法规定。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引以为鉴,诚信经营,杜绝虚假纳税申报行为,否则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对于公众而言,我们应当注意对自己个人信息的保护,不要随意将个人信息告知他人或授权给第三方,以免信息泄露,带来风险,在遭到侵权后应及时通过法律手段消除危害,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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