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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析法|“宠物”变“证物”,一男子因购买濒危野生动物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1-02-07 10:40:35】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以案析法|“宠物”变“证物”,一男子因购买濒危野生动物被判刑

     

    鹦鹉不仅外形漂亮

    而且还能像人一样说话

    是很多人家中常见的一种宠物

    但……

    最近有人却因为养鹦鹉被判了刑,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下面,请跟随增法君的步伐一起去揭开这个谜底吧!

     

    男子为“爱”“金屋”藏鹦鹉

    被告人谢某是一个宠物鹦鹉的爱好者,其对于购买、饲养鹦鹉有着浓厚的兴趣。20176月份至20186月份期间,谢某通过QQ联系商家,分三次购买了一只小太阳鹦鹉,一只金太阳鹦鹉以及一只和尚鹦鹉,在以上交易中,商家在交付鹦鹉的同时都附赠一张载有鹦鹉种类、性别等基本信息的卡片。为了更好地饲养鹦鹉,谢某平时会将鹦鹉们放入其在家中客厅处精心“打造”的铁笼中。

    宠物鹦鹉接二连三离去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由于饲养管理上的疏漏,谢某的鹦鹉们接二连三地离他而去了:20192月,和尚鹦鹉因跟其他鹦鹉打架而头部负伤,最终“不治身亡”;20193月,小太阳鹦鹉从谢某家中飞出来,至今未归。

    “喜爱”也可能触及法网

    2020214日,公安机关根据举报来到谢某家中进行调查,查获了金太阳鹦鹉1只,并将该鹦鹉交由广东省野生动物救护中心接管。后经鉴定,谢某饲养的小太阳鹦鹉是鸟纲鹦形目鹦鹉科小锥尾鹦鹉属物种;和尚鹦鹉是鸟纲鹦形目鹦鹉科和尚鹦鹉;金太阳鹦鹉是鸟纲鹦形目鹦鹉科太阳锥尾鹦鹉。3只鹦鹉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3只鹦鹉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30000元。

     

    法院判决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赔偿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30000元,并在省级以上报刊登报道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因其有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自愿赔偿生态损失并登报道歉等情节,综合被告人谢某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上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另外,上述规定中的“收购”行为,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

    结合本案来看,小太阳鹦鹉、金太阳鹦鹉及和尚鹦鹉均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中的野生动物。被告人谢某以自行饲养为目的,通过网络购买上述3只鹦鹉,其行为可认定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且因被告人谢某饲养管理不善,造成濒危野生鹦鹉1只死亡、1只走失的后果,损害了国家濒危野生动物资源。

     

    法官提醒

    今年以来,新型冠状病毒肆虐,使社会公众对野生动物的猎捕、交易、食用等相关话题尤为关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亦在2020224日作出《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要求对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实施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行为的行为人,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另外,根据《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非法出售、收购、宰杀、运输、携带、贮存和邮寄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包括国务院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及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或者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将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因此,建议大家在购买宠物时,应先通过网络搜索等方式对意向宠物有一个全面的了解,不仅要明确其是否属于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还要确认其是否属于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一旦发现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坚决不予购买,对于非法出售或者收购国家珍贵、濒危、三有野生动物的行为,要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以助力打击相关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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