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返回首页
现在的时间是:
  • 党支部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
  • 加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 全力推动基层党组织全面进步全面过硬。
  •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 司法为民、公正司法。
  •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 严惩黑恶势力,维护社会稳定。
  • 坚决扫除黑恶势力,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 依法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营造安全稳定社会环境。
    法官析案
    您当前的位置是:首页 -> 法制宣传 -> 法官析案

    以案析法|温泉池嬉戏示范跳水不幸身亡,酒店是否应担责? - 修改3

    【发布时间:2021-02-07 10:41:52】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以案析法|温泉池嬉戏示范跳水不幸身亡,酒店是否应担责?

     

    运动员优雅的跳水姿势令人羡慕不已

    然而普通人不应随意模仿

    跳水运动对水深和姿势均有较高要求

    男子执意在仅60公分深的温泉池嬉戏示范跳水

    结果不幸身亡

    事后家属悲痛欲绝将温泉酒店告上法庭

    酒店对住客死亡深表同情但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争执不下

    欲知故事结局

    且听增法君向你娓娓道来!

     

    基本案情

    20189月,魏某与好友赵某、张某、李某及张某、李某的孩子等共七人入住某温泉酒店,酒店房间前有一个长约3米,宽约2米,水深0.6米的温泉池,房间内摆放了载明“请勿在泡池内嬉戏打闹”的提示牌。当晚,同行七人一起相约泡温泉,当大家在温泉池边休息时,魏某向李某的孩子称跳水时应手跟头先下,并表示要示范如何跳水,同行的赵某劝说危险无效后,魏某从温泉池边一跃跳进池内导致头部受伤,经医生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魏某系因头顶部与钝物作用而导致的颈椎骨折、颈部脊髓挫裂伤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死者家属认为

    被告温泉酒店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理由如下:1、被告经营场所没有关于泡温泉的警示或提示;2、事故发生根本原因是被告温泉池与墙太近存在安全隐患,魏某确实是想示范跳水,但是因为墙壁与温泉池的设计不合理,魏某蹲下时屁股碰到墙壁导致蹲立不稳而不慎落水,导致意外发生。

     

    温泉酒店认为

    不存在过错,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1、魏某不听他人劝阻使用头部朝下的姿势跳入温泉池内导致其不幸身亡的事故,其本人存在重大过错。2、被告证照齐全,经营合法合规,且在涉事套房中已摆放有禁止嬉戏打闹的温馨提示,事故发生后积极救助,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过错。3、酒店对住客因在温泉池跳水身亡而深表遗憾,但谈到赔偿损失时则表示不能接受,认为死者魏某的不幸系其执意示范跳水姿势所导致,与被告温泉酒店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被告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

    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温泉酒店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否承担赔偿责任。虽然魏某的不幸身亡令人深感惋惜,但法院最终根据事实和法律认定被告温泉酒店已尽相应安全保障义务,对魏某在温泉池跳水身亡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且因预见发生损害可能性小而无法认定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本案中,温泉酒店作为经营者,应在经营过程中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但该安全保障义务具有合理的限度及范围,应限定在温泉酒店管理的可控范围之内。根据被告温泉酒店提供的卫生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及以酒店房间放置温馨提示为内容的照片等证据可证明,被告已达到对安全保障的合理要求,且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魏某的意外死亡系其在明知温泉池水浅的情况下仍然不听劝阻实施跳水行为所致,与温泉酒店的经营活动没有必然的、直接的因果关系,故温泉酒店不应当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今年5月,周强院长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专门强调:司法要引导社会成员增强公共意识、规则意识。本案中,魏某因在温泉池跳水死亡的悲剧确实令人惋惜和同情,但温泉酒店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则需要法律的严格界定和证据支持,法院、法官亦不能以感情或者结果责任主义导向去裁判。国家目前正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利,承担责任,应当成为每一个公民的共识,不能让无过错者无辜为他人的过错“买单”。


    关于我们|加入收藏|设为首页|联系我们
    粤ICP备08008651号-1 @Copyright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