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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析法┃敲黑板!这些涉野生动物行为都构成犯罪

    【发布时间:2021-02-07 10:42:51】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以案析法敲黑板!这些涉野生动物行为都构成犯罪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肆虐,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再一次引发了人们对滥食野生动物的关注。20202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并规定严格的法律责任,加大执法力度。那么,哪些涉野生动物行为会构成犯罪呢?且听增法君为您以案释法。

    案例一: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获刑!

    2017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汤某将从他人处收购的野生动物先后存放于其租用的增城农村出租屋内,并通过微信发布销售信息、联系客户、收取款项,最后以快递邮寄的方式将动物邮寄给顾客。在此期间,汤某还雇请了被告人郭某协助饲养及出售动物,被告人唐某偶尔也会帮忙销售。201769日,侦查人员抓获被告人汤某、郭某、唐某,并在上述出租屋内查获用于销售的野生动物一批(经鉴定,其中有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缅甸蟒共101条、圆鼻巨蜥5条,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猕猴3只、冠斑犀鸟7只),并在被告人唐某驾驶的汽车上查获用于销售的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缅甸蟒1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汤某、郭某、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其中被告人汤某为主犯,而被告人郭某、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两人的具体地位、作用,依法分别从轻或减轻处罚。判处被告人汤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为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无需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性的犯罪结果,即可构成犯罪既遂。本案中,被告人汤某、郭某、唐某无视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规定,以盈利为目的,通过微信、快递等媒介将从他人处收购的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进行出售上述三人的行为无论从主观还是客观而言,皆符合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构成要件,应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

     

    案例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获刑!

    201610月至20176月期间,被告人颜某、许某、柴某、江某接受汤某(另案处理)雇请,帮助汤某运输从境外购买回来的野生动物,并从中收取运输费用。首先,由颜某按照汤某的安排将各种蟒蛇约30条、猕猴17只、懒猴4只、长臂猿3只、犀鸟7只、穿山甲2只、变色龙1条从东兴通过客运大巴运至广州市的L客运站。而后,许某负责将其中的一些蟒蛇、猕猴等动物通过客运大巴运输至增城区交给汤某,另外,柴某被安排去到广州市的S汽车客运站及某物流公司接货后,将一条重约140斤的大蟒蛇及其他动物运输至增城区交给汤某。江某则凭借其在增城区快递公司上班的便利,帮助汤某将缅甸蟒蛇一条及其他动物邮寄到外地。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颜某、许某、柴某、江某的行为构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本案中,四被告人均是受汤某纠集,按汤某的安排从事运输动物行为,事后仅是以收取运费报酬的方式获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均属从犯,根据四被告人的具体地位、作用,依法分别从轻或减轻处罚。判处被告人颜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处被告人柴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江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说法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中的“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该罪名属于行为犯。本案中,被告人颜某、许某、柴某、江某在明知运输的物品为蟒蛇、猕猴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情况下,通过采用客运大巴等交通工具以及邮寄的方式实施了运输动物的行为,应以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

     

    法官提醒

    除上述案例的行为以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构成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可构成非法狩猎罪。

    “枪响之下,没有赢家。”面对这场席卷全球的疫情,我们应当再次审视人与野生动物之间的关系,人类对野生动物无休止的侵害终将导致野生动物以携带病毒之躯发起疯狂的报复。因此,我们要将野生动物保护落实到实处,自觉抵制“吃野味”的陋习,为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贡献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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