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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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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切勿出借银行卡,当心沦为犯罪“工具人”!

    【发布时间:2022-10-11 13:02:18】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切勿出借银行卡,当心沦为犯罪“工具人”!

     

       在日常生活中,时常会遇到亲戚、朋友或者同学等熟人因消费、转账等原因借用我们的银行卡。有时甚至会承诺给予一定的银行卡使用费来降低我们的警惕。实际上,银行卡是个人进行金融交易的凭证,也是能够代表个人身份的重要凭证。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借、帮助转移资金,其实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

    近日,增城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年轻女子因出借银行卡给男友转移涉诈骗款项,最终被认定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案件,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基本案情

    王某在一款软件上开直播,结识了高某,并迅速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2021年9月7日,王某前往约定地点与高某及其朋友见面。当天,高某向王某借用银行卡,王某在明知男友高某借用银行卡用于转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将其名下的三张银行卡及绑定的手机卡提供给高某转移资金。9月8日,370万元被骗赃款流入王某的银行账户,后立即被分散转出。期间,银行工作人员通过电话联系王某向其核实是否其本人操作时,王某确认了是其本人操作。

    之后几天,王某跟着高某在外躲藏,回到家后意识到自身的行为可能涉嫌犯罪,遂于2021年10月14日向公安机关投案。检察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其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某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案件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随着国家机关加大对网络诈骗的打击力度,网络诈骗的赃款流入量被大幅冻结。诈骗分子收到赃款时为了确保安全收到赃款,就需要借助大量他人的银行卡进行转移,诱导持卡人在特定时间、特定场所内为其提供转移资金的帮助,这种帮助行为极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本案中被转移的款项是高某诈骗的犯罪所得,被告人王某在明知道高某向其借用银行卡及手机卡可能会实施犯罪活动,仍然出借其本人名下的银行卡,并在接到银行工作人员的电话时,确认是其本人使用,使得上游犯罪被害人的钱款在转入其账户后,又从其账户分散转出,属于对已完成犯罪的上游犯罪分子实际取得的犯罪所得予以转移的行为,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

    2021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为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本案判处被告人王某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充分彰显了司法机关保护公民个人财产、保障社会安全的决心和力度。

     

    法官提醒

     切莫认为出借银行账户只是件小事。出借的银行卡极易被不法分子利用于逃避债务、套取现金等目的,甚至用于偷逃税款、洗钱、非法集资、经济诈骗等非法用途,即使出借人对此不知情也会因此受到牵连,若明知非法用途仍出借银行账户,则会构成共同犯罪或触犯相关法律,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持卡人务必牢固树立好安全意识。一方面要树立定期梳理个人银行账户以及资产状况的意识,切勿出借、出租、出售、购买银行卡账户以及微信、支付宝等支付账户。另一方面,持卡人也要增强个人信息保护和风险防范意识,在银行账户的密码设置、账号登录管理等方面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妥善保管银行卡和卡面信息、密码以及动态验证码等,避免让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法官提醒,切莫轻易相信他人,拒绝非法利益诱惑,时刻保持清醒,警惕成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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