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一男子续费8年网费却上不了网,原来客服隐瞒了这件事…
【发布时间:2023-12-29 17:19:50】 【稿件来源:】 【作者:】
【
关闭】
增城一男子续费8年网费却上不了网,原来客服隐瞒了这件事…
在快速发展的信息时代,网络成为了群众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运营商为了“绑定”客户,往往会推出一系列的预付费套餐吸引消费者。如若提前交了钱,却无故被“断网”,又遇客服“冷处理”,这种情况要如何维权?
基本案情
小曾家住增城,平日生活及办公都需要用到网络,便在朋友的推荐下,于2017年与某宽带网络服务公司签订了长达5年的宽带网络服务合同。除了遇到极端天气网络会稍微卡顿外,其余时间都使用得很舒心,于是小曾在客服的推荐下,在2020年再次买该公司网络服务套餐续期至2028年。
2021年3月21日晚,小曾家中的网络突然中断,与服务公司联系后才得知,断网的原因是信号塔设备拆除,致使小曾所在片区的宽带用户无法正常使用网络服务,恢复时间无法确定。随后小曾多次联系该公司的客服要求退费,却一直收不到回复,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小曾认为续费存在诱导消费,不告知用户存在因拆迁导致网络服务中断事宜,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不与用户直接沟通退费,严重轻视用户,侵蚀用户对其的信任与认可,故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公司退还未使用期间的宽带费用共计2731.13元。
被告某宽带服务公司未作答辩。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宽带网络服务公司向原告小曾退还宽带费用2731.13元。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徐小卓)
本案为服务合同纠纷,消费者通过订购网络服务与宽带服务商之间建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在消费者缴纳网费之后,网络服务商应按照消费者选择的服务内容及标准等合同约定提供网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原告已经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被告理应履行提供网络服务的义务,但被告自2021年3月21日起未正常提供网络服务,已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退回未提供服务的宽带费用2731.13元,合理合法,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消费者应避免与商家签订期限过长的服务协议,若因各种原因网络中断则有可能“人财两空”。此外,在签订服务协议后,消费者应通过截图拍照等方式保留证据,在因服务商问题导致网络服务中断时及时与宽带运营商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以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或工信部门投诉,必要时要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供稿:苏诣涵、江丽仪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