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证砍伐却“越界”?增城一男子被判一年八个月!
【发布时间:2024-03-15 20:00:34】 【稿件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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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砍伐却“越界”?增城一男子被判一年八个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龚某从事木材采伐工作多年,曾两次因犯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他又开始“重操旧业”。2020年下半年,被告人龚某买下山主黄叔位于增城区某处的5亩山林,并于次年初持山主已办理的《林木采伐许可证》雇请工人对该山林进行砍伐。
被告人龚某明知《林木采伐许可证》许伐界线情况下,仍指令工人超界砍伐相邻的山林。经调查,被告人龚某超砍林木蓄积量35.9立方米,超砍林木株数126株。
遂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滥伐林木罪对被告人龚某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
被告人龚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综合考量被告人龚某认罪态度、前科情况、滥伐林木数量等犯罪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陈艾菁)
本案中,被告人龚某买下的山头虽然已经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但其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已经违反森林法相关规定。
被告人龚某在砍伐林木前曾到现场核对过采伐范围,且其多年来一直从事木材采伐生意,又曾因滥伐林木二次被判处刑罚,更应明悉林木采伐必须严格依法依规进行,但被告人仍不按许可证许可的内容采伐,超出许可证砍伐范围砍伐林木,其滥伐的主观故意明确,其行为符合滥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考虑被告人龚某二次滥伐林木的前科情况、滥伐林木数量等犯罪情节,对被告人龚某酌情从重处罚。
法官提醒,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依照林木采伐许可证许可的时间、范围、树种、数量或者方式予以采伐,不得异地采伐、越界采伐、超量采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