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法分子为追求蝇头小利,投机取巧,生产、销售假冒名牌红酒,妄想“以假乱真”。广州法院依法严惩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企业经济利益等犯罪行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有效发挥刑罚惩治和震慑知识产权犯罪的功能,助力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基本案情
孙某和王某在未取得某品牌红酒商标持有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租用某厂房生产、销售假冒的某品牌红酒。孙某负责购买生产、销售假冒某品牌红酒等全面工作,王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并负责管理财务、根据孙某的安排发货等事宜,最后通过网络销售、物流配送的方式将假冒某品牌红酒销售给全国各地的客户。
五个月间,孙某通过微信安排王某等人发货假冒某品牌红酒,非法经营数额1335729元。
裁判结果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孙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被告人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某品牌红酒等成品,以及某品牌红酒空瓶、标贴一批,予以没收、销毁;作案工具手机4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李文欣
本案中,两被告人的行为不仅侵害了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商誉及权利,也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打击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依法严惩知识产权领域特别是涉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体现了对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的保障,为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法官提醒,生产经营主体应诚信经营,积极培育创新,自觉遵守法律和市场秩序。被侵权商家要强化维权意识,发现侵权行为时及时向公安、市监等部门举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消费者要选择正规渠道购买商品,注意鉴别和挑选,切莫贪小便宜,谨防上当受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