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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冒充国家干部处对象,害人害己终获刑

    【发布时间:2014-02-28 11:14:05】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一名仅有高中文化水平的农村无业男子,谎称自己是国家干部,先后与多名女性保持恋爱或婚姻关系,最终被增城市人民法院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2011年7月,梁某通过网络认识了杨某某,其自称是增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的办公室主任,还称其开办了一个养鸡场。后在恋爱期间,他多次以其儿子开办网站、购买治疗鸡瘟的药、其汽车被盗需要买新车以及需要报销出差费用等理由向杨某某借了十余万元。其中2011年8月,杨某某以刷卡的方式支付了42500元为梁某购买了一辆比亚迪小汽车,登记车主是其弟梁某某。2012年3月,梁某通过使用一份伪造的民事调解书(离婚协议),骗取杨某某信任,并与其登记结婚。同年8月,梁某以将其增城市荔城街房产(经查明系伪造)过户给杨某某为由,要求杨某某缴纳5000元过户费。2013年1月,由于杨某某发现了梁某与钟某某的真实的民事调解书(因假冒街道办主任的事实而离婚的协议),意识到被骗,于是报案。公安人员于2013年3月22日抓获被告人梁某,并缴获上述伪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之后又接到钟某某、赖某某、李某某、庾某某等人报案,陈述被告人谎称自己是沙庄街道办副主任或增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的民警,在恋爱或是婚姻存续期间以各种理由向其借款。
       法院认为:经查,尽管被告人梁某一直谎称自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并无证据证实其利用假冒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骗取非法利益,并且被害人的借款事实大多无相应证据予以支持,不符合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但被告人梁某提供资料让他人为其伪造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人民警察证、街道办的行政执法证、房地产权证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其行为应认定为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
       通过此案法院提醒女性同胞,在恋爱过程中,我们应当保持理性的认识,不应盲目地去追求高身份,莫让虚荣心遮蔽双眼,最后落得人财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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