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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庭“调解四法”助力美丽乡村建设

    【发布时间:2019-04-09 08:56:52】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基层法庭作为农村法治保障的根基,为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安定有序的法治环境,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使命。在农村,纠纷产生的原因更多是情理与法理的博弈,正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无论诉求支持与否,冷冰冰的一纸判决,埋单的是村里的“人情味”。为此,增城法院在致力于营造农村法治环境、依法审理涉农案件的同时,注重在情理法中寻找结合点,引导当事人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充分包容和尊重当事人意愿,妥善化解农村矛盾、实现案结事了,为美丽乡村建设提供法治保障。增城法院小楼法庭副庭长赵春知法官正是其中的践行者。

    增城法院小楼法庭管辖派潭、小楼、正果三个北部山区镇的民商事案件,纠纷集中在婚姻家庭、民间借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等领域。赵春知法官虽身材单薄,调解村民纠纷可是一把好手,他是同事眼中的“调解能手”,群众口中的“热心法官”。他从2007年扎根基层法庭审判工作,至今已审结民商事案件2002件,调解撤诉案件926件,调撤率46.2%,多次荣获调解之星等荣誉称号。他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将调解工作贯穿于诉前、立案、审判等各个环节,实现办案既要解“法结”,更要解“心结”的目标。针对乡村熟人社会的特点,他总结出了调解“四法”,使得大量的农村民事纠纷得以调解结案,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

    “细节突破法”——针对部分村民法律意识相对淡薄,为了利益隐瞒案件事实的情况,法官需要做到明察秋毫,注重对案件细节的审查,突破当事人心理防线,从而促成调解的达成。如王某诉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某起诉法院要求被告蒋某支付欠款20万元,被告蒋某主张并未向原告王某借款,20万元为原告委托被告向其所在公司支付的集资款。庭审中,赵春知法官主持双方调解,被告愿意偿还原告10万元,而原告坚持要求被告偿还20万元,双方各持己见,调解陷入僵局。本案如不能通过调解结案,需要追加被告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将会大大拖延案件审理进度,且第三人无偿债能力,对于本案的解决没有实际意义。为此,赵春知法官仔细翻看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资料,不放过每一个细节,终于在一份微信聊天记录中发现了蛛丝马迹。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原告在转账其中一笔10万元的借款后,告知被告注意查收,同时,又说出了“麻烦你了,谢谢你”之类的感谢用语。根据语言习惯,若涉案20万元为借款,那么应该是被告感谢原告,为何原告会感谢被告呢?原告的上述用语明显不符合常理。结合原告的陈述及他提供的语意模糊的借款字句,涉案款项很有可能就是原告委托被告向其所在公司支付的集资款。在掌握以上证据后,赵春知法官联系原告,将疑问一一列出,在法官的强烈攻势下,原告难以自圆其说,心理防线终被突破,同意了被告的调解意见,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案例引导法”——针对农村中有一定文化和法律知识,较明事理的村民,可以通过展示类似案例判决的方法,引导当事人调解。如彭某、刘某诉高某、陈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彭某、刘某之子彭某某应邀参加高某的婚宴,在酒席期间,陈某多次劝彭某某喝酒,导致彭某某醉酒不省人事,后高某将其送到新郎家中休息,当晚九时左右,发现彭某某酒精中毒死亡。彭某、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组织婚宴的高氏三兄弟和劝酒者陈某赔偿损失,而被告则认为彭某某之死应当自己负责。赵春知法官通过庭审了解到,原被告之间为关系较好的朋友,且文化程度较高,比较明事理,于是查阅了有关宴席中醉酒死亡的案例出示给四被告,向其做解释说明,高氏三兄弟作为宴席的邀请方及举办方,虽然在彭某某醉酒后有送至新郎家中休息,但并未完全尽到监管保护的义务,在彭某某醉酒不省人事的时候,没有及时将其送往医院。宴席中,陈某在彭某某酒醉严重时仍多次劝酒,行为确实不妥。四被告在查看了相关案例后,表示愿意支付一定的补偿款给原告。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缓和冷却法”——针对在庭审中情绪激动的村民,可以设置冷静期,待双方冷静后再行调解。如张某诉赖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与被告赖某均在小楼镇某市场卖猪肉,某日,双方在挑选生猪时发生口角,并扭打在一起,原告受伤并住院治疗,后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25000元。庭审中,双方意见较大,情绪激动,不时发生争吵,均不同意法庭调解。赵春知法官通过调取派出所制作的相关笔录结合庭审情况,认为本案事实比较清楚,通过判决的方式处理并无难度,但考虑到双方同在市场卖猪肉,经常见面,如果直接下判,当事人内心不一定完全接受判决,双方的心结如果不能完全解开,判决后仍有可能再次发生冲突。因此,赵春知法官并未马上做出判决,而是给双方几天冷静的时间,在此期间通过电话分别多次对双方进行劝解。在几次三番的耐心劝解下,双方火气消了不少。几天后,通知双方当事人到法庭接受调解,赵春知法官苦口婆心地给双方讲道理,从邻里相处之道讲到生意经,分析了打架斗殴导致的双输结局及可能产生的严重法律后果,双方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被告愿意主动赔偿原告11500元以了解此案,双方最终疏解心结,握手言和。

    “情理交融法”——针对农村离婚案件日益增多的特点,对于感情纠纷,应当做到以情动人、以理服人,促成双方调解。如陈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中,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因感情不和,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赵春知法官通过庭审了解到原被告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因为财产分割未达成一致而造成较大矛盾,双方为此多次发生争吵。得知原被告之间有两个未成年的孩子,赵春知法官决定以此为突破口,劝导双方以和为贵、好聚好散。他一再强调,虽然夫妻缘分已尽,但父母情分是不会变的,比起金钱,孩子的健康成长才是最重要的。夫妻争吵不休会给孩子带来心理阴影,让他们对未来的婚姻生活产生恐惧。说到孩子,双方变得沉默,均表示确实对孩子亏欠太多。见双方针锋相对的情绪有所缓和,赵春知法官进一步就离婚财产分割向双方做出法律说明,即夫妻虽然分工不同、收入不一,但按照法律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原则上应当一人一半,如果男方的经济实力较强,还应当多照顾女方的生活需求。另外,如果由法院判决分割财产,必然会涉及到财产鉴定评估,不仅价格不菲,时间还特别长,建议还是调解解决为好。赵春知法官对双方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双方最终签署了调解离婚协议书,对小孩的抚养、财产的分割达成了一致意见。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增城农村地区的矛盾纠纷日益增多,案件类型更加复杂,处理难度加大。增城法院将进一步加强法庭建设,密切联系乡镇党委政府,充分发挥基层法庭优势,力争走出一条具有特色的调解好路子,为美丽乡村建设贡献一份法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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