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收费标准
(该收费标准自2007年4月1日起实施)
一、财产案件受理费收费计算方法,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价额,按下列比例额分段累计:
二、财产保全费案件收费计算方法,根据保全标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计:
三、离婚案件每件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收费;分割财产超过20万元的,超过按照0.5%交纳(即超过20万元部分标的直接x0.005)。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10元。
五、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案件,比照财产案件(即上述第一条的方法计算)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六、依法申请公示催告案件每件收取100元。
七、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速算方法(标的总额-5万元)x0.01+500];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速算方法(标的总额-10万元)x0.005+1000]。
八、破产案件按破产财产总额,按照财产案件(即上述第一条方法计算)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九、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十、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十一、提出管辖异议的案件,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100元。
十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预交案件受理费。若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按有关规定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原告需缴纳余下一半受理费,逾期不交纳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以调解方式结案、当事人申请撤诉、被告提起反诉或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案件有关的诉讼请求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十四、执行案件收费计算方法,根据申请执行的标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计
没有执行金额和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申请费用不由申请人交纳,待执行后交纳。
监督投诉电话:12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