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返回首页
现在的时间是:
  • 党支部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
  • 加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 全力推动基层党组织全面进步全面过硬。
  •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 司法为民、公正司法。
  •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 严惩黑恶势力,维护社会稳定。
  • 坚决扫除黑恶势力,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 依法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营造安全稳定社会环境。
    司法改革动态
    您当前的位置是:首页 -> 司法改革 -> 司法改革动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4-04-09 14:57:08】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3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7日
     
    法释〔2024〕1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5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彩礼后,因要求返还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四条  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关于我们|加入收藏|设为首页|联系我们
    粤ICP备08008651号-1 @Copyright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